这样太傲慢。

        不过,按观众的角度,也有可取之处。

        这是他思考案件的优势。

        这起案件被漫画家“标记”,肯定是因为这个案子符合某种要求,才被他取材创作出来。

        既然是文艺创作,那就自然而然会符合一些创作规律。而这些创作规律被总结就是文学/艺术创作理论。

        文艺理论家格雷马斯将文学作品出现的人物抽象概括为六个功能性的行动元,包括主体、客体、支使者、助手、承受者。

        在叙事中,主体是充满向往的存在物,客体是被人向往的存在物;

        即,充满好奇的侦探是主体,案件的真相是客体。

        支使者会引发主体的行动,而行动必然有其承受者。

        即,犯人和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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