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陆有为有期徒刑十年。
“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高英祥、副总经理杨露、副总经理吴大伟、副总经理李金明有期徒刑五年。”
“综上所述,累计叠加,本庭最后判决,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陆有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处个人罚金一百万元。”
“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露有期徒刑七年,处个人罚金十万元。”
“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大伟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
“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金明有期徒刑五年。”
“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违法行为的部分中层干部司忠利、杨晓芳等人有期徒刑两年。”
“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保镖王大壮、张三狗、李小虎三人系从犯,又主动自首,并且揭发检举有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一审判决结束。”
啪啪啪……律庭响起热烈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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