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戳记金条的编号,成色以及金条的重量。
这是标准的民国中央造币厂的十两大黄鱼无疑了。
民国初年,世界各国已经开始采取金本位制度,黄金交易频繁,而魔都金市的黄金交易量仅次于伦敦和纽约,是世界第三大金市。
1935年,国民政-府实施的法币政策中规定,凡持有黄金、白银现货者应向国家银行兑换法币。
抗战初期国民政-府的黄金政策,不外乎收兑黄金以防止黄金外流、充实法币准备和抑制通货膨胀。
抗战后期采取的是抛售黄金与黄金储蓄并用政策,以稳定币制。
内战时期则由于通货急剧膨胀,被迫再度铸造金条。
抗战进入尾声之际,因黄金储蓄到期,内迁的中央造币厂特别在重庆租用厂房,把从美国进口的400盎司大金砖冷轧切割,改制成小金条。
中央造币厂铸造的金条,简称为“厂条”。
这些是民国政府中央造币厂于45年至49年间铸造的,用于黄金储蓄存款到期兑付和战时临时军饷,一般分别铸有10两、5两、1两、半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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