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查,顾名思义,就是对干部的人事档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干部的3龄两历1身份,还有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民族、奖惩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严格查找档案材料中是否有涂改造假。目的很简单,就是及时纠正错误。
早些年干部档案管理混乱,造假的、涂改的、无心填错的,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有些领导为了提拔故意把年龄改小,闹出了10岁就参加工作的现代荒谬事件。
十8d以后,中央加强了对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集中开展了多轮全面清查工作,并以此形成工作惯例。各级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2-3年清查1次,意在彻底解决长期堆积起来的乱象和问题。总的来说,效果还是立竿见影的。除了新参加的工作的公务员,其他干部都或多或少发现了问题。
当然,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组织人事部门会根据问题情况分门别类处理。问题最多的就是年龄不1致,处理的大原则是两个,“从早兼从大原则”和“不得重复得利”。
问题较多,举两个例子就能迅速理解了。
比方说有个干部,我们发现他在出生日期上有所出入,与真实日期不符。但经全面核查,他确实没有因此获得利益,而是写错了或者别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查阅他档案里最早记录出生日期的材料,1般为“入团志愿书”之类,然后以这个日期认定为干部真实出生日期!这就是“从早原则”。
但有的干部,他写错或涂改是故意所为,比方说当初未满十8岁,为了参军,故意把年龄填大。这个时候就不能从旧了。为什么呢,因为他在参军这件事上获得了利益。这个时候我们就把他的出生日期直接认定为“修改后的日期”,其为此遭受的提拔超限、提前退休就是失去的利益。这就是“从大”和“不得重复得利”原则。如果是故意填小,则应当恢复其真实年龄!
注意,干部档案年龄和干部的身份证、户籍年龄没有什么关系。干部在社会行走,依旧用身份证年龄,档案年龄只在体制内生效。
对于发现的问题,组织上也是秉持着“立即纠正、视情追责”原则。对于1些小问题,能够查清且当事人获利不大、影响不大的,1般予以纠正。当事人如果已经是领导干部且因为造假获利,则可能予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免职处理。如果情节很严重,则要启动纪律处分,严重者甚至会被“双开”。
比如官场造假狂人,落马的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部级卢恩光,就是1名年龄造假、学历造假、入党材料造假、工作经历造假、家庭情况造假的“5假干部”。可以说除了年龄,其他都是假的。他1路靠着买官卖官、弄虚作假,从1名私营企业主混到副部级官员,令人瞠目结舌、难以置信!
其结果自然是被双开并判刑,在他1路升迁中帮助造假的领导干部也全部被处理。这算得上是档案造假的极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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